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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规范令牌 险商不得随意处罚营销员-乐竞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

发布日期:2024-10-29 13:01:51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180余万名保险代理人步入了自己的一道“护身符”。

180余万名保险代理人步入了自己的一道“护身符”。保监会昨日印发通报拒绝,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随便惩处、解聘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保监会是在《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中作出上述拒绝的。“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约追究责任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罚款、处分、解聘等惩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不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令或容许保险营销员全职专门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通报》具体回应。我国享有180余万名保险代理人,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代理制。由于此前没具体条文,一些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常常利用各种借口惩处代理人,解聘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如2006年,上海的一家寿险公司就因为员工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而解聘37名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营销员。

《通报》的实施对我们来说是好消息,这是我们确保自己权益的‘尚方宝剑’。”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告诉他记者。《通报》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也不得拒绝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限于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不存在利益冲突容许禁令保险营销员全职的,应该经保险营销员证实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约中指明。”此外,为维护营销员权利,《通报》拒绝,个人保险代理合约应该明确规定合约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还包括合约议定、合约更改、合约期限、委托许可范围、手续费(佣金)缴纳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约中止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将手续费(佣金)的缴纳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诉保险营销员。个人保险代理合约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经常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该严苛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约誓约及时遵守手续费(佣金)缴纳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约誓约以外的理由扣除手续费(佣金)。

”《通报》补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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